「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規定:「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4年;經累計16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11條第2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1個月前至6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另同條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本部參照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873號函,111年到期之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展延1年效期政策,持本部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到期者,證書效期展延1年,所需複訓及安全講習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