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0414A號
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通過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三、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於申請複查時繳納。
第 三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申請換發或補發證書。
前項換發或補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