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 總說明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 七月三日修正發布。
本辦法為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 員)認證機制之管理,涉全民參與無動力飛行運動之安全,又為配合民法 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因應實務運 作之需求,爰修正本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專業人員執行職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成年之文字表述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申請指導員之執行業務範圍及申請檢定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修專業人員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具備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時限。(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繳交費用。(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新增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術科測驗成績未合格者得保留學科測驗成績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修正專業人員證書有效期間及複訓展延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修正專業人員工作倫理規範及安全講習時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二條)
十一、修正受認可訓練機構認可效期展延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二、修正審議小組之任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三、新增證書逾期時,得以逾期證書取代訓練機構訓練合格證明以申 請檢定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