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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 14 十月 2026 11:05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修正案

運動部函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業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A號令修正發布。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下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競技運動司游專員,電話:(02)8771-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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