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實際從事教學訓練達一百小時以上」,其時數採計範圍相關規定
核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實際從事教學訓練達一百小時以上」,其時數採計範圍如下: 一、於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前段所辦無動力飛行訓練之雙人載飛課程,從事教學訓 練時數。 二、於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後段所認可之飛行訓練,從事教學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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